為切實加強校園管理,維護學校正常秩序,確保教學、科研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,對出入校門的人員、車輛和物品作如下規定:
第一條:人員出入
1.本校師生進出校門憑學生證(胸牌)、工作證(胸牌)、一卡通或人臉信息識別系統出入,學生中途出入校門需要請假條及進行登記,其中學生只允許從學校宿舍區2號大門進出,嚴禁校內工作人員(含在學校內其他單位工作人員)私自帶學生進出校門,否則后果自負。
2.各類培訓班、非學歷班學員憑在校培訓(學習)的憑學校成教處蓋章確認的證件出入。
3.外來務工人員(含各類臨時工、食堂超市工作人員、保潔工作人員、建筑工程隊、固定送貨和租用場地、房屋的人員)憑保衛處簽發的“出入證”出入。
4.在學校內其他單位工作人員憑學校保衛處審核蓋章的工作證(胸牌)、一卡通或人臉信息識別系統出入。
5.因公來校接洽業務、聯系工作的人員,憑有效證件進行訪客系統登記后進出學校。
6.來校參觀、訪問或參加會議、講座、學術交流等集體活動的,說明事由后憑有效證件出入,但主辦單位應事先到保衛處備案。
7.新聞單位(含記者)來校采訪,經查驗證件并征得學校新聞發言人同意后方可進校采訪。
8.送快遞、送貨上門等其他因事來校人員,必須說明進校事由,經門衛查驗證件、物品并進行訪客系統登記許可后方可入校。
9.夜間23時至凌晨5時進出校門的人員和門衛認為有必要檢查或詢問的有關人員,都應當主動接受門衛的檢查,如實回答門衛的詢問,經門衛排查、訪客系統登記后方可出入校門。
10.其他人員出入校門,由門衛請示值班領導方可出入。
11.禁止商販、產品推銷員、拾荒、乞討等閑散人員進入校園。
第二條:攜帶物品出入
1.外來人員進校時隨身攜帶的物品,應在會客單上注明或主動向門衛說明,便于離校時帶出。
2.校內人員攜帶的危險物品都必須出示所在單位的有關證明,校外人員攜帶的危險物品都必須出示校內相關用戶的證明,并經門衛嚴格查驗后方可進出校門。
第三條:其他規定
1.為保證校門交通暢通,禁止在校門口設攤。
2.來訪客人不得在學生宿舍、辦公室、民工居住點或校園內其他場所留宿,離校時應交回會客單,會客單上應有被訪者簽名。
3.禁止寵物進入校園。實驗所用的動物,憑學校的書面證明出入校門。
4.本規定除特別規定的,適用于出入校門的所有人員、車輛和物品。
第四條:處理
1.對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微的,門衛給予批評教育并予糾正,情節較重或不服管理的交保衛處處理,并視情節和態度,通報所在單位處理。
2.對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或其他法規的,由學校交由轄區公安派出所機依法處理。
第五條: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,由保衛處負責解釋。